員工常常生病請假,老闆可以直接資遣嗎?

員工三天兩頭請病假,主管不僅要當天臨時找其他同事來接手工作,同時也會讓接手的同事增加許多的工作量,經常要加班處理工作。讓許多雇主或 HR 忍不住想問:

員工生病常常請假,到底能不能直接資遣?

答案是:不能直接資遣!

只要依法請假,雇主就不能只以「請假太多」作為資遣理由。

為了避免雙方的損失,建議先了解員工生病常請假是否可以資遣、哪些情況可能構成合法資遣,以及雇主與勞工各自需要注意的法律規定。

員工常常生病請假,為什麼不能直接資遣?

為了保障員工不會隨意被資遣,而影響日常收入與生活,依法規定:

《勞動基準法》

  • 第 43 條: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
  • 第 11 條第 5 款:勞工規定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,才能依法資遣

所以,生病請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益,並非違規或表現不佳的證明,老闆不能主觀認為員工「不認真工作」或「造成困擾」,就隨意資遣員工

畢竟,請病假只代表員工「在這段時間身體不舒服,沒辦法上班」;但不能證明員工身體恢復後,「再次回到工作崗位,仍然不能完成工作」。

所以必須要有「客觀確實證明,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」才能資遣,而不是單純以請假幾天、多常請假來判斷

員工頻繁請病假,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資遣?

雖然請病假本身不能直接成為資遣理由,但如果員工因為頻繁請病假,而出現以下情況,就可能符合「無法勝任工作」這一點,並且經過工作調動、職能教育,仍然無法勝任,此時才能資遣員工:

1. 生病導致永久性或長期性機能喪失

員工不是因為職業災害,而是日常生活時突發中風等情況,導致生理條件已經無法再勝任原本的工作。常見的情況如下:

  • 搬運工因重度腰椎病變無法再提重物
  • 外勤業務因病無法長時間外出

特別注意:職業災害(職災)期間絕對不能資遣!

如果員工因為出勤途中車禍、工作場合受傷或患職業病,在職災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,不然就是違法解僱。

以下是常見的生病資遣舉證方式:

  • 最新醫療診斷證明
    期滿前要求員工提供最新診斷書,診斷書上需載明「仍需繼續休養」或「無法復工」。
  • 職務調整與安置評估
    留存內部評估紀錄,證明公司已評估過調整為輕微職務,但全公司無合適空缺或員工身體仍無法勝任。

2. 留職停薪期滿但無法復工

病假超過法定天數後,可以特休或事假繼續請假,如果仍然沒有痊癒可以留職停薪 1 年。

留職停薪 1 年後,仍然不能恢復工作,才能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第5款,以「不能勝任工作」為由辦理資遣

以下是常見的生病資遣舉證方式:

  • 假勤與留停紀錄
    備妥請假明細(證明法定病假與特休已扣滿)、雙方簽署之留職停薪申請單(滿 1 年),以及期滿前催告復工與關懷的 Email 或存證信函。

3. 已提供合理協助仍無法勝任

公司必須證明已經盡力協助員工繼續工作(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),但是員工生病後,即使在執勤日中,工作表現仍然無法達到要求。

以下是常見的生病資遣舉證方式:

  • 比對同儕的產出與績效數據
    員工出勤日的達成率、處理量或錯誤率,並對照同部門同事的平均表現,證明目標合理,但是員工客觀上無法達標。
  • 提供改善計劃與紀錄
    執行 1 ~ 3 個月的改善計劃,計劃需要有具體改善目標與輔導措施,並留存每週面談紀錄與期滿的評估報告,證明公司已給予改善機會。
  • 溝通與工作紀錄

留存 Email 提醒信件、系統 Log 或客戶抱怨紀錄,證明確實缺乏有效產出。

合法資遣病假員工怎麼做?

為了符合法律規定的「解僱最後手段性」,企業在評估資遣前,應落實以下 4 個管理步驟:

步驟一、確認法定假勤

首先必須確認員工的病假是否已全部使用完畢,依《勞工請假規則》規定,勞工可以請病假的天數:

  • 未住院傷病假:一年內最多請 30
  • 住院傷病假:二年內最多請 1
  • 未住院與住院合計:二年內最多請 1

病假額度用畢後,員工仍然可以特休、事假請傷病假。

公司必須確認病假、特休、事假都已使用完畢,員工仍然無法出勤。

步驟二、確認執勤狀況

公司依規定通知員工請假額度已滿,但員工出現下列任一情形:

  • 明確表達無法或拒絕辦理留職停薪
  • 值勤日的績效長期嚴重不達標

步驟三、復工與職務調整評估(關鍵步驟)

公司必須證明自己已經別無選擇,實在沒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,讓員工繼續維持生計。

未來如果真的要打官司,法院及勞工局會嚴格審查此階段的「復工評估、轉任與照顧措施」。

  • 醫療診斷證明:診斷書須載明「不可從事重體力勞動」或「需長期靜養」
  • 職務調整:評估公司內部是否有其他負擔較小或可彈性調整的空缺
  • 改善計劃:提供具體改善目標與輔導措施,但績效仍無法達標
  • 評估報告:說明「無合適空缺」或「生病導致輕微工作也無法執行」

步驟四、發出資遣預告

確認「無適當職務可資安置」且符合資遣要件後,正式通知資遣預告期:

  • 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:10 日前預告
  • 年資 1 年以上未滿 3 :20 日前預告
  • 年資 3 年以上:30 日前預告

步驟五、開立正式文件

開立「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」及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;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上必須清楚載明資遣事由為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1 條第 5 款(確不能勝任工作)。

步驟六、通報勞工局

雇主應在離職生效日 10 日前,向當地勞工局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遣通報。

步驟七、給付資遣費

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給付資遣費(每滿 1 年給予 0.5 個月平均工資),並結算剩餘特休工資。

公司資遣生病員工被告,諮詢律師有用嗎?

員工因生病遭到資遣後,最常主張公司違法解雇,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給付薪資,甚至請求損害賠償。

如果遇到生病資遣訴訟時,律師能提供以下 4 種協助

  1. 建構「解僱最後手段性」證據鏈
    整理假勤時間軸、最新診斷證明,並梳理「復工評估與安置處置」紀錄。
  2. 評估勝率與訴訟風險
    檢視程序是否有瑕疵,協助公司評估是否打官司或爭取和解。
  3. 主導談判與擬定和解協議
    於調解或訴訟中代表談判,並撰寫具斷尾效力的和解離職協議。
  4. 出庭辯護與撰寫專業書狀
    引用相關判例撰寫答辯狀,並於法庭上應對攻防,最大化保障公司權益。

及早尋求律師協助,不僅能降低訴訟風險,也有助於避免因程序或證據不足而被認定為違法解雇。